1、文字材料:本报节录发表的“饶颖自述”的文字材料原件,并由饶颖本人签字同意刊发。 2、录音材料:采访饶颖的录音材料内容——即本报刊发的她与赵忠祥认识及交往过程。 采访赵忠祥录音材料内容——23、24日两天采访赵忠祥及其律师王富的采访录音。 3、两盘录音材料:由饶颖本人提供,据称是她跟赵忠祥的对话录音。 4、公安局通知书(复印件):去年6月饶颖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赵忠祥强奸,公安局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有饶颖签名证明属实。 5、法院裁定书(复印件):饶颖于去年10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我有饶颖的起诉状和上诉状,还有法院一审和二审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书。有饶颖签名证明属实。 6、饶颖的基本资料(复印件):暂住证以及学生证的复印件,都是由记者本人拿原件复印的。 尤其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记者在发稿前曾经通过电话询问过赵忠祥先生本人对饶颖提供的这些文字材料的看法。当赵先生在接到记者电话的时候,并没有表现出意外,也没有询问记者那份文字材料的内容,只是说不回答媒体的问题。当记者表示饶颖还提供给记者录音带时,赵先生表示这个东西应该出现在法院上而不是记者的手里,至于其具体内容他希望到法庭上再谈(有采访录音)。 在发稿子的前一天,记者还曾通过电话确认饶颖女士意见。 昨天记者与饶女士见面,她告诉记者,她打过3个电话询问其律师,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她和代理律师都没有说过“饶颖从未接受过本报记者采访”之类的话,至于本报记者“编造新闻”的说法,她更说不可能。昨天,饶颖在接受《重庆商报》记者采访时,否认曾“怒斥不实传闻”。 记者在本次事件的采访中,始终以严谨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发稿之前,曾特地征求过律师的意见,而且经过和报社同事的商量,将饶颖约4350字的材料删减成2000多字的材料,删掉的都是许多的细节描写,而剩下的就是一个过程交代,整篇稿件是尽了最大努力来求证和据实报道的。 本报授权律师就本报相关报道发布法律声明 2004年4月23日,《新闻午报》A3-A4版面刊登了题为《饶女士自述与赵忠祥交往经过》的文章,但发现个别媒体对该文内容故意进行歪曲解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莫须有的指责,这种做法混淆了事实,也严重伤害了的《新闻午报》社和相关当事人的名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闻午报》特此授权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王嵘律师和光韬律师发表严正声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