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祥说:“我没和她见过面,但是她给我打过电话。她给我打过很多次电话,谈话内容我记不清了,但每次说的时间都很长。你让我界定我和饶颖的关系,我只能说,她是给我打过电话的一个人。” 饶颖说:“我根本就没想到过会有这么一天,也从来没想过我们俩会弄到这种地步。录音都是临时录的,当时也没想那么多,还有就是觉得他的声音真的挺好听的,保护自己的成分也有,但占的比重很小。” 从本月11日起,网上开始流传饶颖与一男子的谈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饶颖与该男子非同一般的关系,当事人饶颖表示:“该男子就是赵忠祥。”记者就录音真实与否等问题第一时间采访了赵忠祥,他表示自己对录音的事一点也不知道。 此前,在本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饶颖告赵忠祥案”管辖异议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这也意味着法院很可能不再受理此案。 2004年4月15日,饶颖以人身损害和欠款纠纷案为由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忠祥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一万元。丰台法院受理后,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5月13日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院分别对“欠款纠纷案”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前案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案驳回异议保留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赵忠祥对于驳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异议,并继续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饶颖于2003年10月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颖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赵忠祥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丰台区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法院最后裁定,第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第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终审裁定出来后,案件当事人饶颖表示对法院的裁定结果感到很意外,并且不服,她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公正,饶颖告诉记者,丰台区人民法院是经过一周时间的研究审核后才决定立案的,而现在想再次立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赵忠祥的律师王富则表示,法院的裁定是公正的,并且他认为这个结果意味着此案的审理已经接近尾声,赵忠祥已经基本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