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够允许木子美性爱日记继续火爆网络吗?(1)
木子美的报道被门户网站转载后,木子美也开始走进公众视野,当天发布木子美日记的网站由于流量过大而宕机,另一个与之名称相近的IT类网站访问量则暴增十倍。
木子美的生活态度、“写作”方式所引发的多方位多角度的广泛争议和探讨,被网民们称为“木子美现象”。面对给自己带来正反作用的“木子美现象”,“博客中国”网站适时拟定了基本道德规范,其中包括诚实和公正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承担责任原则,并向喜欢该网站的朋友们发出倡议和征求意见,希望以道德规范和自律自爱作为该网站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法律层次,面对“木子美现象”,引发了许多人的反对声音,纷纷要求封杀木子美。对这种反对,木子美似乎早有“预料”,因为她在11月7日的日记中写下了这样的题目《有法律常识地乱搞》,她在文中写道:“然后我就和这个学法律的乱搞了,并知道怎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乱搞。”那么,对于“木子美现象”,法律允许她的日记持续在网上发烧吗?
何向东/整理观点1网络不属于个人空间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有人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木子美事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木子美是个很有颠覆性的女性,她的出现显示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宽容,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对此,应当如何看?
连向群(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作为一个成年人,木子美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别人无权对她的选择加以指责。对木子美来说,她通过与多名异性发生“一夜情”来体验性爱,其行为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畴,只要她的这种生活方式不影响他人,不存在妨碍社会秩序的情节,法律对此不提倡、不鼓励,也上禁止。在现行法律条件下,“一夜情”既不是刑罚的对象,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国家权力不能干涉。虽然与木子美发生性关系的一些男性已经有了家室,但按照我国《刑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必须以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要件,而木子美与这些男性,至多是“一夜情”,所以构不成重婚罪。
就木子美写日记而言,也是她个人的事情,如果她将日记写给自己看,谁也不能干涉,那是她的隐私。可如今,木子美却将她的性爱日记贴上网络,这样,她单纯的个人行为就随着网络的传播成了社会行为,木子美就要为她的这种行为负起社会责任,包括道德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毕竟一个社会是不会为了宽容而放弃价值取向的。所以说,“木子美现象”绝不是个人的事情,网络日记绝不是私人空间。观点2日记内容有色情之嫌
何向东:有人认为,木子美将自己的性爱日记放到网络空间,污染了网络环境,特别是有可能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提出了要“封杀”木子美日记的要求。那么,从法律上看,木子美的日记是否属于网络色情呢?
连向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物品分为三类:①淫秽物品是指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只有达到法定数量才构成犯罪。②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③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从这些规定看,木子美的日记显然不属于第二种类型,关键是看她的日记是否属于第三种,即是不是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不属于第三种类型,那么她的日记就是网络色情,这个鉴定要由相关部门来认定。
而我国新闻出版署规定,淫秽出版物内容包括七种:①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③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④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⑤具体描述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⑥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也做了界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书籍、报刊、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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